(校政字〔2017〕131号)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锐意进取,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校本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及学生组织。
第二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遵循逐级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资金来源。学校每年提取事业收入的5%作为学生奖励、资助经费,列入学校预算,用于各项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生福利、突发事件处理等支出。每年的具体奖学金总额及分项数额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资助经费预算额度及有关情况研究决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予以下达。
第四条设奖种类及标准。
1.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每年奖励60人以内。
2.在校学生综合奖学金。
按照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先后获得奖励,占在校生人数的10%,1000元/人。
3.先进班集体奖。校级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总数的30%以内评定,每个先进班集体奖励1000元,被评为省级或国家级先进班集体的分别追加奖励1000元或2000元。
4.文明宿舍奖。实行双百宿舍评比,每学年评出100个文明宿舍标兵,400元/个;100个文明宿舍,100元/个。
5.其他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或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奖励的其他奖项。
第五条评奖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新生可评定优秀新生奖学金。
(1)高考成绩特别优秀的按各专业录取人数比例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生(除毕业学年)可申请学校综合奖学金。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品行良好,尊师爱校,团结同学,无不良诚信记录或行为;
(4)按照学校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学期、学年注册正常,特殊情况缓缴学费者或缓期注册者须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
(5)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3.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奖学金。
(1)思想政治工作好,全班或全宿舍同学关心国家大事,思想健康向上,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各项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政治进取心强;
(2)班级委员会成员团结协作好,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凝聚力;寝室长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班级或宿舍学风好,整体学习成绩水平较高,不及格率较低;
(4)班级或宿舍有良好风气,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遵纪守法,精神文明程度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工作成绩显著。
4.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的奖学金学校不再对各学院做统一要求,学校按每生60元的标准给各学院预算资金,由各学院负责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最后一学年的具体学业内容设立奖励资助项目,主要用于学生在学习、实习、毕业论文撰写、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集体活动,各学院将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在预算额度内划拨资金。
5.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其他奖学金:
(1)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
(2)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在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或表现优秀者;
(3)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或学校工作实际,为了促进某项工作或激励先进,经研究需要奖励或者鼓励的项目。
其他奖学金的设立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意义重大的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6.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申请学校综合奖学金:
(1)不参加班级以上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无故缺课、迟到,早操出勤率达不到应出勤率次数的80%者;
(2)不遵守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和《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者;
(3)上一学年考试课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或体育综合成绩未达到80分者;
(4)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宿舍,取消整个宿舍成员本年度申请评定资格;
(5)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7.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申请学校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奖学金:
(1)成员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等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成员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不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者。
第六条评奖时间。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在高招录取后进行,新生入校报到时公示拟获奖学生名单,新生资格审核通过,进行注册并取得学籍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奖学金在每年9月评选;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的奖励资助项目在每年6月评定。学生一年内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原获得的奖励,已发放的责令交回。
第七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协调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负责根据本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评选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奖励方案、分配指标、备案、起草表彰决定等有关工作;负责新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在校学生综合奖学金、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文明宿舍奖学金、在校生最后一学年的奖励资助项目由各学院在学校下达的额度内组织评选。校学生综合奖学金不可与国家奖助学金兼得。
第九条各种奖项的评选,坚持个人(或集体)申请、基层民主评议、组织推荐、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班级和各学院初评名单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分别公示不少于三天、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学校公示不少于五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起草表彰决定、主管领导签发的程序。
第十条学校为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对综合测评排名位于班级参评人数25%以内的符合综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的同学,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各种奖学金的发放办法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表彰决定及获奖学生名单报主管领导签批后送学校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把奖学金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和有关学院,并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页和计划财务处网页上发布相关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先进集体的奖金用于集体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先进班集体奖金由辅导员审批使用,文明宿舍的奖金由宿舍成员集体使用。个人奖学金要合理使用,不得挥霍浪费。
第十二条学费减免等其他资助审批程序。由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院部推荐、学校复核并提出资助金额,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从学校提取的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有关部门设立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意见箱和电子邮箱,建立完善学生投诉、申诉制度,专门受理学生对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意见,并定期在学生中组织问卷调查了解学生的满意度情况。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情况作为下一学年分配奖学金额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在各种奖助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各级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工作,一旦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学校制定的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各合作办学单位和联合办学项目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